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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3年修憲案―第1階段
公文檔案/函
A4
2004/08/26
立法院、修憲、憲法、總統府、秘書長、陳水扁、總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憲法修正案
1.憲法修正案通過後,除以張貼公告及刊登新聞紙之方式周知外,立法院並將全文函請總統府秘書長轉陳水扁總統,及函送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查照。 2.本件為立法院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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