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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修憲案―第2階段
公文檔案/函
A4
2005/05/20
立法院、修憲、憲法、國民大會、複決、憲法修正案、中央選舉委員會
1.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應送請國民大會複決,民國93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8月26日公告,94年2月26日屆滿半年,而修憲任務型國民大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4年5月20日公告當選人名單,國民大會產生,立法院爰於5月20日將憲法修正案全文函請國民大會複決。 2.本件為立法院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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