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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長廊

民國101年後
  • 選舉第10屆立法委員

    109.01.11~113.01.31

  • 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於民國109年1月11日與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時舉行,共選出113名立法委員。
  • 選舉第9屆立法委員

    105.01.16~109.01.31

  • 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於民國105年1月16日與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時舉行,共選出113名立法委員。
  • 選舉第8屆立法委員

    101.01.14~105.01.31

  • 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於民國101年1月14日與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時舉行。此次選舉為中華民國立法院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後的第2次選舉,共選出113名。
民國81-100年
  • 選舉第7屆立法委員

    97.01.12~101.01.31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於民國97年1月12日選出第7屆立法委員113名。
  • 立法委員席次減半,任期改為4年

    94.06.10~97.01.31

  • 民國93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民國94年6月7日經國民大會複決通過,總統於民國94年6月10日公布,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減為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相關條文停止適用,立法院已真正成為我國之單一國會。
  • 選舉第6屆立法委員

    93.12.11~97.01.31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於民國93年12月11日選出第6屆立法委員225名。
  • 選舉第5屆立法委員

    90.12.01~94.01.31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於民國90年12月1日選出第5屆立法委員225名。
  • 選舉第4屆立法委員

    87.12.05~91.01.31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於民國87年12月5日選出第4屆立法委員225名。
  • 選舉第3屆立法委員

    84.12.02~88.01.31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於民國84年12月2日選出第3屆立法委員164名。
  • 選舉第2屆立法委員

    81.12.19~85.01.31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於民國81年12月19日選出第2屆立法委員161名。
民國61-80年
  • 第1屆資深立法委員全部退職

    80.12.31~82.01.31

  • 依據民國79年6月21日大法官釋字第261號解釋,第1屆資深委員於民國80年12月31日全部退職。由130名增額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是為我國民主改革的一個重要階段。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1號解釋

    79.06.21~80.12.30

  •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79年6月21日作成釋字第261號解釋「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應於民國80年12月31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政府適時辦理全國性第2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 第1屆選出3年1任之增額立法委員

    61.01.01~79.06.20

  • 民國61年再依修正後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選出3年1任定期改選之增額立法委員51名,為立法院注入新血輪。民國64年繼續辦理增額立法委員改選,選出增額立法委員52名,翌(65)年2月1日宣誓就職。民國67年12月辦理增額立法委員改選因中美斷交而中止;民國69年11月20日使予恢復,並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擴增為97名。其後分別於民國72年改選98名、75年改選100名、78年改選130名,分別於翌(73、76、79)年2月1日宣誓就職。
民國41-60年
  • 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補選出立法委員11名

    58.12.10~60.12.31

  • 民國58年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補選出11名立法委員,與第1屆立法委員共同行使職權。
  • 立法院遷入中山南路現址

    49.01.01~58.12.09

  • 民國49年起,立法院遷入中山南路現址,並逐漸發展至今日之規模。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6號解釋

    46.05.03~48.12.31

  •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46年5月3日第96次會議作成釋字第76號解釋:「…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此號解釋係為解決當時政治紛爭所引燃之難題,雖然符合政治上的現實需求,但卻導致立法院於第20及21會期分別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及制定通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藉以限制大法官之職權行使,而增加釋憲之困難。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

    43.01.30~46.05.02

  • 第1屆立法委員的任期,原應於民國40年5月屆滿,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民國43年1月30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第31號解釋「確認第2屆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之前,應仍由第1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
民國17-40年
  • 立法院隨中央政府播遷來台

    39.01.01~43.01.29

  • 民國39年初,因國共內戰關係,立法院隨中央政府輾轉遷台;同年2月24日假台北市中山堂舉行第1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與會委員約三百八十餘名。其後並通過修改立法院組織法,將21個常設委員會縮編為12個常設委員會及其他特種委員會。
  • 中華民國憲法開始實行

    36.12.25~37.05.18

  • 民國3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開始施行。民國37年選出行憲第1屆立法委員760名,並於5月8日自行集會於南京國民大會堂,共舉行6次預備會議,選出孫科、陳立夫為正、副院長,至5月18日立法院第1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正式開議。
  • 結束軍政時期:進入訓政時期

    17.01.01~36.12.24

  • 民國17年中國國民黨完成國家統一,結束軍政時期,國民政府公布施行訓政綱領,開始進入訓政時期;立法院亦於同年12月在南京成立,由胡漢民及林森分任首任正、副院長,國民政府同時明令發表49名立法委員,任期2年。訓政時期立法院凡歷4屆,從第4屆開始委員人數增為19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