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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修憲案―第2階段
公文檔案/函
A4
2005/06/07
立法院、修憲案、國民大會
1.依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憲法修正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即為通過。 2.國民大會於民國94年6月7日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出席投票代表298人,贊成者249票、反對者48票、廢票1票,贊成票超過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票數,複決通過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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