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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3年修憲案―第1階段
公文檔案/簽
A4
2004/08/24
立法院、院長、王金平、修憲、公告、憲法、憲法修正案、憲法增修條文
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提出之憲法修正案應經公告半年,公告屆滿後送請國民大會複決。 2.至於憲法修正案應以何種方式公告,憲法及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經幕僚單位議事處將公告張貼於本院中山南路正門、刊登於國內各主要新聞紙及函送總統府與行政院等四院方式,陳請王金平院長核示,議事處並擬具憲法修正案之公告稿陳請王院長批示。 3.本件即為民國93年8月24日王金平院長批示憲法修正案公告方式之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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