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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修憲案―第2階段
公文檔案/關係文書
複決票:A4 領票簿:420*188mm
2004/08/23
憲法、修憲、複決、立法院、國民大會、王清峰、沈方枰、複決票、領票簿、憲法修正案
1.民國93年8月23日,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臨時會,通過憲法修正案。94年5月20日函請國民大會複決。 2.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開會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300位國民大會代表,王清峰未宣誓就職,沈方枰辭職,共發出票數298票,用餘票數0票,經記名投票表決結果,贊成票249票,反對票48票,廢票1票,超過國民大會代表總額3/4以上之票數,複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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