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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3年修憲案―第1階段
公文檔案/關係文書
A4
2005/05/27
立法院、修憲、副院長、鍾榮吉、黨團協商、國民大會、憲法修正案
1.依憲法第174條第2款規定,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應提請國民大會複決。又依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2項規定,國民大會集會複決憲法修正案時,立法院應派員向全體代表說明此項憲法修正案之提案要旨。 2.立法院於民國94年5月27日經各黨團協商後推派鍾榮吉副院長為修憲提案要旨說明人,此項推派人選並於當日提報第6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確認。 3.本件為立法院推派代表之黨團協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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