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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3年修憲案―第1階段
公文檔案/關係文書
A4
2004/03/12
立法院、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柯建銘、立法委員席次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
1.依憲法第174條規定,修憲案之提出須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連署,即57人以上之連署始得提出。 2.立法院柯建銘委員等87人提案於民國93年3月12日提出,經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團與國民黨團共同召集協商。 3.本案修正重點為,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由225席改為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並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選舉方式等國會改革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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