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修憲案―第1階段
修憲案在立法院院會進行二讀、三讀
- 主題
民國93年修憲案―第1階段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關係文書
- 尺寸大小
A4
- 內容日期
2004/08/23
- 關鍵詞
- 摘要
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立法院對於憲法修正案的議決,須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始為通過。 2.民國93年8月23日下午5時,立法院院會開始處理修憲案,以黨團協商結論為基礎,逐條進行記名表決。出席表決委員為201人,超過立法委員總數四分之三。表決結果,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5個黨團所提的共同修正動議均獲得全體或幾近全數出席委員之支持,增訂的第12條條文,贊成民進黨團等4個黨團的共同修正動議者,超過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人數。 3.二讀完成後,隨即進行三讀,三讀表決時,出席委員198人,全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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