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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修憲案―第2階段
公文檔案/函
A4
2005/06/06
立法院、修憲、憲法、國民大會、憲法修正案
1.依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應於國民大會集會時,派員至國民大會集會地點,向全體代表說明立法院憲法修正案之提案要旨。 2.本件係國民大會於民國94年6月6日函請立法院派員列席國民大會,說明憲法修正案提案要旨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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