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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四廠釋憲案
公文檔案/函
A4
2001/02/19
立法院、行政院、核能四廠釋憲案、核四、核四復工
1.立法院於民國90年1月31日將臨時會有關核四復工續建之決議函送行政院,嗣於2月13日兩院院長簽署核四復工續建協議書,該項協議經行政院院會備查後,行政院於2月19日函復立法院,兩院協議應予備查,核能四廠相關預算繼續執行。 2.本件為2月19日行政院致立法院之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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