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四廠釋憲案

立法院就行政院所提覆議案作成決議,不維持原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案,核四預算繼續執行。
  • 主題

    核能四廠釋憲案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關係文書

  • 尺寸大小

    A4

  • 內容日期

    1996/10/18

  • 關鍵詞

    核能四廠釋憲案核四釋憲立法院院會行政院覆議黨團協商全院委員會

  • 摘要

    1.行政院所提出的核四覆議案於民國85年10月18日列入第3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議程進行處理。就此項覆議案之處理程序,10月17日朝野各黨團協商後達成結論。依照協商結論,10月18日院會覆議案經院會報告,即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於當日完成審查,即於下午6時改開院會,就核四覆議案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2.依憲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覆議案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決議或辭職。本項覆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出席投票委員114人,贊成維持立法院原決議者0人,未達憲法第57條第2款所定三分之二人數,原決議不予維持。 3.本件立法院第3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議事錄記載核四覆議案處理之過程(其中第112頁至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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