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四廠釋憲案
立法院就行政院所提覆議案作成決議,不維持原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案,核四預算繼續執行。
- 主題
核能四廠釋憲案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關係文書
- 尺寸大小
A4
- 內容日期
1996/10/18
- 關鍵詞
- 摘要
1.行政院所提出的核四覆議案於民國85年10月18日列入第3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議程進行處理。就此項覆議案之處理程序,10月17日朝野各黨團協商後達成結論。依照協商結論,10月18日院會覆議案經院會報告,即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於當日完成審查,即於下午6時改開院會,就核四覆議案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2.依憲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覆議案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決議或辭職。本項覆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出席投票委員114人,贊成維持立法院原決議者0人,未達憲法第57條第2款所定三分之二人數,原決議不予維持。 3.本件立法院第3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議事錄記載核四覆議案處理之過程(其中第112頁至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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