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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四廠釋憲案
公文檔案/關係文書
A4
1996/06/12
憲法、核能四廠釋憲案、立法院、行政院、覆議文、核四
1.憲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2.行政院對於民國85年5月24日立法院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之決議,經研議後認為窒礙難行,於6月6日經行政院決議呈請總統核可後,詳列8項理由,於6月12日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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