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四廠釋憲案

行政院就立法院立即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之決議,移請立法院覆議文
  • 主題

    核能四廠釋憲案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關係文書

  • 尺寸大小

    A4

  • 內容日期

    1996/06/12

  • 關鍵詞

    憲法核能四廠釋憲案立法院行政院覆議文核四

  • 摘要

    1.憲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2.行政院對於民國85年5月24日立法院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之決議,經研議後認為窒礙難行,於6月6日經行政院決議呈請總統核可後,詳列8項理由,於6月12日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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