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四廠釋憲案

司法院將釋字第520號解釋文函送立法院
  • 主題

    核能四廠釋憲案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函

  • 尺寸大小

    A4

  • 內容日期

    2001/01/16

  • 關鍵詞

    立法院司法院核能四廠釋憲案核四釋字第520號解釋文秘書長

  • 摘要

    1.民國90年1月15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20號解釋,距行政院89年11月10日聲請釋憲約2個月,其審理的腳步相當快速。大法官在此項解釋肯認,立法院對國家要事項有參與決策權,並確認,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司法院於解釋後,將釋字第520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函送立法院。 2.本件為90年1月16日司法院秘書長致立法院秘書長函。

其他典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