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律案 │ 建立日期 2011.01.25

核能四廠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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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9年5月27日台灣電力公司提出核四電廠興建計畫,並自71年度至75年度5年共編列新台幣112億元核四先期預算,經立法院通過。惟因當時,蘇聯車諾比核電廠發生意外,社會各界對核能安全存有疑慮,行政院亦持審慎態度,指示核四暫緩執行,加強與各界溝通,75年7月立法院決議凍結台電公司核四先期預算。

  隨後因國內經濟迅速成長,用電需求增加,台電公司於80年8月重新提出核四電廠興建之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投資計畫,並持續溝通宣導核能發電計畫。81年2月26日行政院通過核四電廠發電計畫相關預算,函請立法院審議。81年6月3日立法院預算委員會通過恢復先前凍結的核四先期預算,准予動支。83年7月12日立法院第2屆第3會期第36次會議以表決方式通過台電公司核電四廠1125億元的預算。

  民國85年5月24日立法院第3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張俊雄委員等53人依憲法第57條第2款規定提案,移請行政院變更政策,立即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並停止相關預算之動支。本案經院會決議:廢止所有核能興建計畫,刻正進行之建廠工程應即停工,並停止動支相關預算,解繳國庫。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此項廢止核電廠興建之決議認為窒礙難行,爰於6月12日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於10月18日對覆議案進行處理,經表決通過不維持原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之決議,核四電廠預算繼續執行。從69年至85年,核四電廠預算在立法院歷經凍結、恢復、通過、廢核、覆議、續建等一連串的爭議。16年間我國核能發電政策一直在反核與擁核之間來回擺盪。

  迨至民國89年5月政黨輪替民進黨執政,核四存廢爭議再起,89年10月27日行政院院長張俊雄以政策變更為由宣布停建核四。此項片面宣告即引發行政、立法兩院的緊張關係,立法院在野黨團關閉朝野協商之門,將張俊雄院長列為不受歡迎人物,進行中的施政總質詢為之中斷。立法院認為,核四預算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定預算,行政院應依法執行,停建核四違法失職。89年11月7日,立法院第4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親民黨團提案,決議函請監察院就行政院張俊雄院長及相關人員停建核四的違法失職行為,依法予以糾彈。而行政院則認為,立法院之決議有違憲法賦予行政院之職掌及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之意旨,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且預算法等相關法律對行政部門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明文,與立法院認為停止核四預算執行係違法失職之見解有所歧異,爰於89年11月10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

  89年11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行政院聲請之釋憲案,並決定於12月21日召開全體大法官審查會,邀請行政院、立法院及審計部推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與關係人到會說明。立法院除提出「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律意見書」外,由院會推派委員高育仁、周錫瑋、營志宏三位委員代表立法院出席。並選任湯德宗教授、蘇永欽教授及李念祖律師為訴訟代理人。90年1月15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520號解釋,肯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有參與決策權,並確認,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應由行政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而立法院亦有聽取報告之義務。行政院之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委之支持,停止核四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若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內容協商解決方案。

  大法官此項解釋公布後,因正值立法院第4屆第4會期休會期間,並未開會。為尊重司法院之解釋,促請行政院儘速到立法院就停建核四補行報告備詢程序。89年1月19日鄭永金委員等91人提案請求召開臨時會,請行政院就停建核四或有無替代方案等相關事宜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並依憲法第63條規定作成應否停建核四之決議。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於1月29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並舉行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1月30日及31日兩天召開臨時會,30日請行政院就停建核四或有無替代方案等相關事宜提出報告並備質詢;31日由院會就是否停建核四討論議決。1月31日立法院臨時會就核四停建議題作成決議:「本院依大法官會議所作第520號解釋意旨,再予確認核能四廠預算具有法定預算效力。反對行政院逕予停止核能四廠興建之決定;行政院應繼續執行相關預算,立即復工續建核能四廠」。

  在臨時會結束後,2月2日上午行政院院長張俊雄拜訪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商談核四電廠後續相關事宜。其後的10天內,立法院在野黨團聯盟不斷進行協商,研擬解決方案,行政院亦多次提出協商結論草案供立法院參考。2月13日下午,在野黨團聯盟達成4點協商結論,授權王金平院長與張俊雄院長簽署協議書。2月13日晚間行政院張院長與立法院王院長在台北賓館簽署協議書。2月14日中午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宣布核四電廠復工續建。至此,因行政院宣布停建核四所帶來的憲政爭議及紛擾始告落幕,獲得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