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四廠釋憲案

鄭永金委員等91人提案請召開臨時會,請行政院就停建核四或有無替代方案等相關事宜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主題

    核能四廠釋憲案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關係文書

  • 尺寸大小

    A4

  • 內容日期

    2001/01/15

  • 關鍵詞

    立法院核能四廠釋憲案鄭永金核四

  • 摘要

    1.司法院大法官於90年1月15日做成第520號解釋,認為立法院對國家重大事項有參與決策權,行政院逕行宣布停建核四,其過程未經立法院參與,行政院應補行程序,盡速到立法院報告備詢。 2.唯當時正值第4屆立法院第4會期休會期間,無法及時處理此一憲政爭議。鄭永金委員等91人於民國90年1月29日依憲法第69條規定,提請召開臨時會,其連署人數已超過立法委員四分之一,其目的在促請行政院就停建核四到立法院補行報告備詢的程序,並由立法院就是否停建核四作成決議,以儘快平息此項憲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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