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四廠釋憲案
鄭永金委員等91人提案請召開臨時會,請行政院就停建核四或有無替代方案等相關事宜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主題
核能四廠釋憲案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關係文書
- 尺寸大小
A4
- 內容日期
2001/01/15
- 關鍵詞
- 摘要
1.司法院大法官於90年1月15日做成第520號解釋,認為立法院對國家重大事項有參與決策權,行政院逕行宣布停建核四,其過程未經立法院參與,行政院應補行程序,盡速到立法院報告備詢。 2.唯當時正值第4屆立法院第4會期休會期間,無法及時處理此一憲政爭議。鄭永金委員等91人於民國90年1月29日依憲法第69條規定,提請召開臨時會,其連署人數已超過立法委員四分之一,其目的在促請行政院就停建核四到立法院補行報告備詢的程序,並由立法院就是否停建核四作成決議,以儘快平息此項憲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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