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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四廠釋憲案
公文檔案/函
A4
2001/01/16
立法院、司法院、核能四廠釋憲案、核四、釋字第520號解釋文、秘書長
1.民國90年1月15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20號解釋,距行政院89年11月10日聲請釋憲約2個月,其審理的腳步相當快速。大法官在此項解釋肯認,立法院對國家要事項有參與決策權,並確認,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司法院於解釋後,將釋字第520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函送立法院。 2.本件為90年1月16日司法院秘書長致立法院秘書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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