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文物
議政博物館館藏第一屆立法委員向立法院申請服務證明書存根
- 類別/類型
器物/史料文物
- 關鍵詞
- 摘要
此件文物為「第一屆立法委員向立法院申請服務證明書存根」,為立法院保存之原始行政文件。內容記載立法委員姓名、任職期間及證明核發日期等事項,以作為在職服務之正式憑證。此類文件係立法院對委員任期與出席狀況進行管理與核實之依據,具有人事管理與行政程序上的制度功能。存根部分留存於院方,以備查核,正本則發給個別立法委員,作為任職期間之服務證明。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民國36年)施行,行憲後第一屆立法委員於1948年5月報到就職,依據當時《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及《律師法》第一條規定,凡曾任立法委員三年以上者,具備遴任司法官或檢覈律師之資格。為此,任期屆滿後,委員陸續向立法院申請開立服務證明書,以作為登錄司法官或申請律師檢覈之依據。自1951年5月至1944年4月止,立法院共製作並保存服務證明書七冊,申請人數達317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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