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文物
議政博物館館藏國民大會秘書長印(印章)
- 類別/類型
器物/史料文物
- 尺寸大小
7.5*7.5
- 關鍵詞
- 摘要
此文物為「國民大會秘書長印」,為秘書長在辦理公文、議事程序及行政業務時使用的正式職務印信。印章以黃銅鑄造,印面採篆書雕刻,外型精簡而具官方印信之制式特徵。側面刻有「復字第5656號」與「中華民國86年9月製發」字樣,屬國民大會晚期運作時期的正式印章。作為秘書長行使職務的工具,其蓋用象徵文件程序之確認以及行政意旨的成立,為理解國民大會行政流程與制度化運作的重要實物見證。 國民大會自1948年依《憲法》設置,秘書處負責掌理會務、文書與庶務,並設秘書長一人,為國民大會最高幕僚長官。1948年至1997年間,國民大會尚未設置議長時,秘書長實際上為機關的常任首長,並代表國民大會對外行使日常聯繫;其任命於大會集會期間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不集會時則由政府任命代理秘書長。1996年第三屆國大改設議長後,秘書長改由議長遴選(1997年–2001年),其後再改為開會期間由主席團遴選。2003年起,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依法移交立法院,秘書處與秘書長僅於任務型國民大會召開時臨時設置。秘書長制度的多次調整反映了國民大會在憲政改革中的角色變化,而此秘書長印亦見證了制度轉折下的行政實務樣貌。

so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