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2年大法官同意權行使案

陳水扁總統提名大法官咨請立法院同意文
  • 主題

    民國92年大法官同意權行使案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咨

  • 尺寸大小

    A4

  • 內容日期

    2003/05/21

  • 關鍵詞

    立法院大法官同意權行使案院長副院長翁岳生城仲模王和雄余雪明林永謀曾有田楊仁壽廖義男林子儀法治斌徐璧湖許玉秀許宗力彭鳳至賴英照陳水扁總統全院委員會咨文

  • 摘要

    1.陳水扁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翁岳生、城仲模、王和雄等8位為大法官,任期4年,並以翁岳生為院長、城仲模為副院長;林子儀等7位為大法官,任期8年,於民國92年5月21日咨請立法院同意。 2.本項同意權案經列入92年5月30日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並作成決定:(1)本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2)全院委員會審查時程及投票表決日期,依朝野協商結論決定。(3)大法官同意權之相關審查日程延至9月份舉行,並定於9月5日舉行第5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於9月16日前完成對全體大法官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 3.嗣因被提名人法治斌先生病故,總統復於92年8月20日提名謝在全為大法官,任期8年,咨請立法院同意。此項提名案經列入92年9月5日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並作成決定: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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