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權行使案 │ 建立日期 2011.02.09

民國92年大法官同意權行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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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92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79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4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8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總統陳水扁依上開條文規定,提名翁岳生、城仲模、王和雄等8位為大法官,任期4年,並以翁岳生為院長、城仲模為副院長;林子儀等7位為大法官,任期8年,於民國92年5月21日咨請立法院同意。此項同意權案經列入92年5月30日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嗣經9月5日下午舉行公聽會,9月8日、9日、10日、12日及15日共5天,進行全院委員會議之審查後,提報9月16日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為全數獲得同意,立法院並將此項行使結果咨復總統,總統旋於9月18日發布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