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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檔案/函
A4
2003/12/12
立法院、行政院、覆議案、公民投票法、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2年12月12日行政院來函,為立法院通過之「公民投票法」,經研議確有部分條文窒礙難行,包括:(1)第16條有關立法院得提案就重大政策交付公民投票之規定;(2)第2條第5項、第10條第2項、第3項、第12條第3項、第14條第2項、第3項、第33條第3項、第5章第34條至第38條、第55條有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規定;(3)第10條第2項、第3項與第14條各項規定等有甚多重複、牴觸,適用上有重大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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