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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檔案/函
A4
2003/12/12
立法院、總統府、秘書長、覆議案、公民投票法、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2年12月12日總統府秘書長來函,為立法院制定之「公民投票法」,經行政院研議確有部分條文窒礙難行,經奉 總統核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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