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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檔案/函
A4
2002/02/06
立法院、行政院、覆議案、財政收支劃分法
1.民國91年2月6日行政院函,為立法院修正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及第16條之1條文,經研議修法後將造成中央政府每年經常性收入減少,將面臨經常收支嚴重失衡,且勢須相對減列對地方之補助款,恐將影響各該地方政府之施政。 2.另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分配比例,將無法因應地方財政情勢之改變及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改制與行政區域之調整,認為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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