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2年大法官同意權行使案
陳水扁總統提名大法官咨請立法院同意文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咨
- 尺寸大小
A4
- 內容日期
2003/05/21
- 關鍵詞
立法院、大法官同意權行使案、院長、副院長、翁岳生、城仲模、王和雄、余雪明、林永謀、曾有田、楊仁壽、廖義男、林子儀、法治斌、徐璧湖、許玉秀、許宗力、彭鳳至、賴英照、陳水扁、總統、全院委員會、咨文
- 摘要
1.陳水扁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翁岳生、城仲模、王和雄等8位為大法官,任期4年,並以翁岳生為院長、城仲模為副院長;林子儀等7位為大法官,任期8年,於民國92年5月21日咨請立法院同意。 2.本項同意權案經列入92年5月30日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並作成決定:(1)本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2)全院委員會審查時程及投票表決日期,依朝野協商結論決定。(3)大法官同意權之相關審查日程延至9月份舉行,並定於9月5日舉行第5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於9月16日前完成對全體大法官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 3.嗣因被提名人法治斌先生病故,總統復於92年8月20日提名謝在全為大法官,任期8年,咨請立法院同意。此項提名案經列入92年9月5日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並作成決定: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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