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院院長蕭萬長提出之不信任案

民國88年2月26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公報

  • 尺寸大小

    A4

  • 內容日期

    1999/02/26

  • 關鍵詞

    立法院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蕭萬長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記名投票表決院會全院委員會

  • 摘要

    由於不信任案職權為立法院首次行使,為求程序周延起見,王金平院長特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邀集各黨團進行協商。88年2月26日就不信任案審查之相關事項進行協商達成結論,於3月1日提報第4屆第1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決定: (1)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先由提案人說明提案要旨。民進黨黨團提案由2人說明,各為5分鐘;新黨提案由1人說明,時間為10分鐘。 (2)發言比例按國民黨、民進黨、新黨、無黨籍聯盟、民主聯盟、非政黨聯盟依13、11、6、4、3、3比例定之。另廖委員學廣亦得發言,每人發言5分鐘。 (3)發言順序依非政黨聯盟、民主聯盟、無黨籍聯盟、新黨、國民黨、民進黨定之。每次1人輪流之。 (4)發言名單由各黨團提出,不在名單內者不得發言。 (5)發言完畢,審查會即行結束,提請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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