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歷史性意義之史料文物
立法院立法委員參加委員會抽籤方式之演變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其他
- 尺寸大小
球 直徑3.7cm、籤盤長49cm*寬31cm*高2cm 抽籤櫃 長25cm*寬25cm*高25cm 塑膠籤筒直徑1.5cm*長10.5cm
- 關鍵詞
- 摘要
1.在第4屆以前,委員參加委員會係於每會期報到時依序登記之,若委員會參加委員超出法定人數時,於召集委員選舉前5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抽籤方式,第3屆以前,係以塑膠管狀籤物置入籤桶方式抽出。但因第3屆時有委員以籤管的管帽鬆緊不一,認有不妥,第4屆乃改為以乒乓球代替塑膠管書寫應有席次數,超出法定席次數部分之數目,則以空白球置入籤桶,按委員登記先後依序抽籤。 2.自第5屆起,各黨團在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之,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1席次之委員,才以抽籤方式參加委員會。惟實務上第5、6屆期間,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1席次之委員,係依據朝野黨團協商決定分別加入委員會。自第7屆起改由人事處依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報到先後,編排委員抽籤序號,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之次日為抽籤日,抽籤方式以乒乓球書寫委員會名稱置入籤桶,依人事處編排委員抽籤序號依序抽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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