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歷史性意義之史料文物
早期立法院證明書存根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其他
- 尺寸大小
288*187mm
- 內容日期
1951/05/01
- 關鍵詞
- 摘要
1.我國憲法於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行憲後立法院第1屆立法委員自民國37年5月報到,至40年5月已滿3年,依據當時之法院組織法第37條規定:「簡任推事或檢察官,應就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五、曾任立法委員三年以上者。」;另依據當時之律師法第1條第1項規定:「…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三、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資格者。」故第1屆立法委員紛紛向立法院申請服務證明書,以便據以登記為司法官或檢覈為律師。 2.本服務證明書從民國40年5月起至43年4月止共有7冊,申請人數計317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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