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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覆議案
公文檔案/函
A4
2002/02/06
立法院、總統府、秘書長、覆議案、財政收支劃分法、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1年2月6日總統府秘書長函,為立法院修正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及第16條之1條文,經行政院研議認為確屬窒礙難行之處,經奉 總統核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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