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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檔案/關係文書
A4
1987/07/02
立法院、行政院院會、解嚴案、戒嚴、憲法
民國76年7月2日行政院院會以目前國家所處主客觀情勢,已發展至反共復國大業必須再創新機之階段,臺灣地區已無執行戒嚴之必要,允宜儘速解除戒嚴,以提昇民主憲政之實施,爰依憲法第58條之規定,決議台灣地區解嚴,並於76年7月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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