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院院長連戰提出之不信任案

周荃委員等45人,對行政院院長連戰提出不信任案提案
  • 類別/類型

    公文檔案/公報

  • 尺寸大小

    A4

  • 內容日期

    1997/05/16

  • 關鍵詞

    立法院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連戰周荃李登輝總統副總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立法院公報

  • 摘要

    1.民國82年2月23日李登輝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長,經立法院第2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同意。85年初隨第2屆立法委員任滿,連戰率內閣總辭。同年2月23日再由總統提名經第3屆立法院同意續任行政院長。3月,李登輝與連戰當選首度直接民選之第9任總統、副總統。5月16日連戰於就任第9任副總統前,偱例向新任總統呈報總辭,經李登輝總統批示「著毋庸議」,由連戰先生續兼行政院長。 2.惟立法院部分委員認為,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長,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為此,郝龍斌委員等82人、張俊雄委員等57人、馮定國委員等62人、饒穎奇委員等80人分別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依據上述4件釋憲案於85年12月31日作出釋字第419號解釋,認為,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長,憲法並無明文,副總統與行政院長二者職務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 3.民國86年5月16日立法院第3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周荃委員等45人對連戰內閣提出不信任案,要求內閣總辭,本案經列入該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案。按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權係民國86年7月修憲後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所賦予,周委員等45人在修憲前提案,當時立法院並無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之職權,因此本案在討論後經院會主席裁決,不予處理。 4.本件立法院公報,刊載第3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周委員等45人提案討論經過及主席之裁決(第86卷第26期第42頁至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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