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職權議案 │ 建立日期 2011.02.09

民國98年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同意權行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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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三讀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總統並於同年6月10日公布施行。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該會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1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7人至9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4年,任滿得連任1次。但本法施行後,第1次任命之委員,其中5人之任期為2年。

  行政院院長吳敦義依上開條文規定,提名賴浩敏等11人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於民國98年9月21日,函請立法院同意。此項同意權行使案於同年9月25日列入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嗣經10月26日,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後,提報11月3日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賴浩敏、劉義周、簡太郎、郭昱瑩、段重民、柴松林、紀鎮南、劉宗德、潘維大、陳國祥、蔡麗雪均獲得同意。11月3日立法院並將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同意權行使結果函復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