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律案 │ 建立日期 2011.02.09

第1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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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憲政國家,人民選出議員組成國會,國會代表民意制定法律並監控行政部門,國會的權力來自全民的託付,其行使職權時,應以民意為依歸,國會的作為應順應民意,不能與民意脫節。而民意常隨時勢的推移而有所轉變,因此國會議員都有任期,國會議員定期改選接受新民意的檢驗,國會議員定期改選為民主憲政國家的必要條件。

  立法院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1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於民國37年1月21日至23日選出,法定總名額應為773席,同年5月2日內政部公告當選立法委員760人,於同年5月8日行使立法權。38年11月政府遷台,39年2月24日立法院在台復會,舉行第1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當時隨同政府來台之立法委員有557人,原定任期至40年5月即應屆滿。由於兩岸情勢關係,隨政府遷台者,因事實之障礙,不能進行下屆之改選,而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不能一日虛懸,立法權不可一日中斷,行政院乃於39年12月27日建議總統咨商立法院,由第1屆立法委員繼續行使立法權1年。41年4月、42年4月二度循同樣的模式分別再延長1年。

  行政院於43年1月21日經第327次會議決議,通過將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任期函請司法院解釋。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31號解釋,明示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在第2屆立法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前,自應仍以第1屆立法委員繼續行使職權。

  此一釋憲,讓第1屆立法委員得以繼續行使職權長達36年,而未曾進行改選。由於長時間未改選,台灣地區的民意無法注入立法院,立法院實際上與台灣社會脫節。迨至58年12月20日,台灣地區舉行立法委員增補選,共選出立法委員11人,但這批增補選的立法委員與37年選出的立法委員相同,同為第1屆,亦可不用定期改選。

  其後,政府為強化立法院民意基礎,先後於61年11月23日、64年12月20日、69年11月20日、72年12月3日、75年12月6日、78年12月2日舉行6次立法委員增額選舉,定期為立法院注入新的民意,但增額委員在立法院仍屬少數,並未改變立法院的結構,多數立法委員仍未定期改選。

  從民國75年至80年,台灣政治面臨結構性的轉變,76年7月16日解除戒嚴,同年12月1日解除報禁,從威權管制走向自由民主。75年9月28日民進黨籌組成立後,即以推動國會全面改選作為政治訴求之一,此一時期民進黨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不斷以議事杯葛,甚或肢體衝突癱瘓立法院議事,凸顯國會未定期改選的不合理,76年12月25日以國會全面改選為訴求的大遊行,使執政的國民黨政府備受壓力,開始研擬解決方案。行政方面的解決辦法就是制定退職條例,鼓勵資深立委退職。77年11月17日行政院提出「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此項提案的內容是以給與資深中央民代退職酬勞金的方式鼓勵其自願退職。本項提案於同年12月2日立法院第1屆第82會期第27次會議決定:交法制、內政二委員會審查。法制、內政二委員會於78年1月16日完成審查提報院會。1月26日第1屆第82會期第43次院會,在議事混亂的情況下,全案包裹表決通過,立法院於1月30日咨請總統公布,總統於2月3日公布施行。

  在司法解決的途徑方面,79年4月3日立法院第1屆第85會期第17次會議,陳水扁委員等26人提案,認為大法官釋字第31號解釋已因情事變更及違反國民主權原則有重行解釋之必要,請立法院作成決議函送司法院解釋。院會經討論後決議照案通過,由立法院將提案函送司法院解釋。司法院於79年6月21日終於順應民主潮流,作出釋字第261號解釋,終結了萬年國會。依本項解釋,所有第1屆資深中央民代應於民國80年12月31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府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

  在自願退職條例公布施行及大法官作出釋字第261號解釋後,資深立法委員即陸續申請自願退職,第88會期(8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成為資深委員在立法院的最後1個會期,80年12月31日資深立委全部退職,當天身為資深立委的立法院長梁肅戎主持在任的最後一次院會,即第88會期第32次會議。會中先通過部分法案後,梁院長走下主席台到發言台,以立法委員身分發表「為歷史作證言」退職演說,演說完畢,隨即交卸職務給代理院長劉松藩,正式告別立法院。

  資深立委全部退職,立法院由130位增額選出的立委繼續行使職權,81年12月19日台灣地區舉行第2屆立法委員選舉,共選出立法委員161人,一個代表全新民意的立法院產生,這是立法院走向民主化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