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會議案 │ 建立日期 2011.01.18

臨時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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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為我國國會,是合議制之機關,其行使各項職權,均以議案的方式呈現,依會議之程序作成決議。

  有關國會行使職權活動的時間,立法院採行會期制度,依憲法第68條規定,立法院每年2個會期,第1會期自2月至5月底,第2會期自9月至12月底,在會期間立法院開會行使職權,即為常會。會期以外的休會期間不開會,此期間如遇有重要而迫切之事項須由立法院處理,即有臨時會之召開。

  依憲法第69條規定,如遇有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除憲法第69條規定的臨時會外,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及第35條規定,下列情形,立法院應召開臨時會:
  (1)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或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對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作追認之處理。
  (2)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應於7日內舉行臨時會處理覆議案,盡速解決行政、立法兩院的爭議。

  行憲以來,立法院共召開14次臨時會,其中除第2次臨時會(民國41年7月7日)及第4次臨時會(民國90年6月19日)2次係由總統咨請召開外,其餘各次均係由立法委員請求而召開。

  有關臨時會如何召開,現行立法院內規對此並無規定,依以往議事成例,立法委員提出請求召開臨時會之提案後,經議事處核對委員簽署之簽名,合乎提案要件,即簽報院長就臨時會召開相關事宜召集朝野黨團協商,就臨時會是否召開,臨時會處理之特定事項之議案範圍,臨時會召開之期間等交換意見。

  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臨時會以議決召開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非屬特定事項範圍之議案,不得處理。院長除了召集朝野黨團協商外,並召開談話會,談話會召開的目的,即在決定是否召開臨時會,如果要召開,並應決定開會日期及臨時會處理那些特定議案。這些相關事項如先前之黨團協商已有共識結論,即由談話會予以確認,如協商無共識,則由談話會以表決方式決定。

  立法院臨時會機制的設計,其意旨係為休會期間處理重大而急迫的議案,但近年來臨時會機制實際運作的結果,臨時會處理的議案大多屬一般性之議案,這些一般性之議案並不具重要性和急迫性,本應在常會或延會期間審議,經常性的召開臨時會處理一般性之議案,無異將臨時會作為常會會期之延長,顯非憲法在常會之外另設臨時會機制之本意。

  立法院自行憲以來共召開第27次臨時會,茲將歷次臨時會召開時間及通過議案概要情形分列如下:

屆次 臨時會次數 議案
1 2 中日和平條約案。
2 0
3 1 出席委員未足法定人數,會議無法舉行。
4 2 繼續執行核四相關預算、「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6項與金融改革相關
之法律案。
5 3 「中央政府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特別預算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等4項有關財經金
融法律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案」、成立「三一九槍擊事件啟動國安機
制相關文件調查委員會」外,並完成「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等7案。
6 2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一期特別預算案」等4項預算案,及「卸任總統副總
統禮遇條例」等2項法律案、「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
分)」等2項預算案,並完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項法
案。
7 6 「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地方制度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海峽兩岸濟合作架構協議」及「海
峽兩岸智慧財權保護合作協議」等法案。
8 6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食品衛生管理法條
文修正」、「菸酒管理法條文修正」、「老人福利法條文修正」、「電業法增訂條文及修
正」等法案。
9 5 制定財團法人法、公司法增訂、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制
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修正及增訂勞動基準法、修正國民體育法、制定前瞻
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制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電業法、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條文、制定政黨及其附隨
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