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權(Recall)為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與選舉權相輔而行。凡具有公民資格者,均有罷免不良民意代表或官吏之權。我國憲法亦於第17條明定人民有行使罷免之權,惟對於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權,依我國憲法第27條之規定,原係賦予國民大會行使。嗣經國民大會多次修憲,於民國89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的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自此,有關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至於行使程序,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的規定分述如下:
一、罷免案之提出
須經全體委員四分之一連署,並附具罷免理由。該提案須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二、罷免案之審查
1. 全院委員會應於15日內完成審查。
2 全院委員會在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7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被提議罷免人不提答辯書時, 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三、罷免案之議決
罷免案完成審查後,即提報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罷免案即為成立。
民國89年4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修憲,將有關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改由立法院行使以來,立法委員對總統提出罷免案之案例,共有3次,均係針對陳水扁總統所提出,惟3次罷免案表決結果,皆未獲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而未能成立。茲將歷次罷免案處理經過概述如下:
【第1次總統罷免案 】
1. 民國95年6月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休會期間,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12人、羅世雄等70人、呂學樟等57人分別擬具罷免陳水扁總統提案,因時值休會,立法院爰於6月13日至30日召開臨時會,並將以上3案列為該次臨時會處理特定事項之議案。
2. 罷免案嗣經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本院並依規定咨請陳水扁總統於審查前提出答辯書,惟總統婉拒答辯,全院委員會乃逕行審查。會議就「經濟凋蔽」、「財政崩盤」、「毀憲違法」、「社會不安」、「兩岸關係及峰火外交」等5項主題分別進行,發言委員計87人次,應邀列席社會有關人員計39人。26日下午全案審查完竣,決議:「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
3. 95年6月27日立法院6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 次會議,進行罷免案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出席投票委員133人,同意罷免案119票,不同意罷免案0票,無效票14票,決議:「罷免總統案未獲得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罷免總統案不成立。」
【第2次總統罷免案】
民國95年9月29日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本院委員呂學樟等60人,再次提出罷免案,經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報95年10月13日第6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處理。表決結果,出席投票委員130人,同意罷免案116票,不同意罷免案1票,無效票13票,罷免總統案不成立。
【第3次總統罷免案】
民國95年11月10日本院第6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本院委員蔡錦隆等92人及鄭金玲等61人3度提出對陳水扁總統罷免案,經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報95年11月24日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處理。表決結果,出席投票委員131人,同意罷免案118票,不同意罷免案1票,無效票12票,罷免總統案不成立。
一、罷免案之提出
須經全體委員四分之一連署,並附具罷免理由。該提案須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二、罷免案之審查
1. 全院委員會應於15日內完成審查。
2 全院委員會在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7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被提議罷免人不提答辯書時, 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三、罷免案之議決
罷免案完成審查後,即提報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罷免案即為成立。
民國89年4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修憲,將有關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改由立法院行使以來,立法委員對總統提出罷免案之案例,共有3次,均係針對陳水扁總統所提出,惟3次罷免案表決結果,皆未獲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而未能成立。茲將歷次罷免案處理經過概述如下:
【第1次總統罷免案 】
1. 民國95年6月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休會期間,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12人、羅世雄等70人、呂學樟等57人分別擬具罷免陳水扁總統提案,因時值休會,立法院爰於6月13日至30日召開臨時會,並將以上3案列為該次臨時會處理特定事項之議案。
2. 罷免案嗣經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本院並依規定咨請陳水扁總統於審查前提出答辯書,惟總統婉拒答辯,全院委員會乃逕行審查。會議就「經濟凋蔽」、「財政崩盤」、「毀憲違法」、「社會不安」、「兩岸關係及峰火外交」等5項主題分別進行,發言委員計87人次,應邀列席社會有關人員計39人。26日下午全案審查完竣,決議:「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
3. 95年6月27日立法院6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 次會議,進行罷免案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出席投票委員133人,同意罷免案119票,不同意罷免案0票,無效票14票,決議:「罷免總統案未獲得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罷免總統案不成立。」
【第2次總統罷免案】
民國95年9月29日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本院委員呂學樟等60人,再次提出罷免案,經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報95年10月13日第6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處理。表決結果,出席投票委員130人,同意罷免案116票,不同意罷免案1票,無效票13票,罷免總統案不成立。
【第3次總統罷免案】
民國95年11月10日本院第6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本院委員蔡錦隆等92人及鄭金玲等61人3度提出對陳水扁總統罷免案,經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報95年11月24日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處理。表決結果,出席投票委員131人,同意罷免案118票,不同意罷免案1票,無效票12票,罷免總統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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