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律案 │ 建立日期 2011.02.09

第4屆第2會期 制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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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9月21日凌晨,台灣中部地區發生芮氏規模7.3級的強烈地震,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害和民眾傷亡,國家遭逢緊急危難,為進行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李登輝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於9月25日發布緊急命令,並於同日咨請立法院追認。立法院於9月22日上午,由王金平院長召集各黨團研商,就震災救助等相關事宜達成多項共識,促請行政院儘速調集醫療資源及民生物資,救護及安置傷亡;充份提供救災經費,如有不足,編列特別預算,本院應予支持。並由行政院成立至少1千億元的國家災難復原基金,設置災後重建委員會,以落實重建工作。9月27日經各黨團協商對緊急命令的追認處理程序達成結論,旋於9月28日經立法院第4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投票表決,決議緊急命令予以追認。

  在中部地區災區之救助、安置工作進行3個月告一段落後,即進入災後的重建階段。因災區居民身心與生活遭受重大衝擊,公共設施大量毁損,自然環境巨變,阻礙產業發展,亟須推動災後重建。且緊急命令之施行期限半年,至民國89年3月24日即將屆滿,而現行法律對於重建的推展不夠完備,亟待增修建構,以利重建的有效推動。行政院爰於88年11月26日提出「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的提案全文共54條,其架構除總則、附則之外,有災區社區重建、災區重建之租稅與融資配合措施,重建行政程序之執行與簡化,重建經費之籌措各章。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重建委員會,以推動災後重建,並以內政部負責本條例推動協調之機關。

  行政院提案於88年12月1日經立法院第4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財政三委員會審查。除行政院的提案外,民進黨團提出「九二一震災重建振興暫行條例草案」,新黨黨團提出「九二一災區重建振興暫行條例草案」,蘇煥智委員等42人提出「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陳其邁委員等48人提出「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以上黨團及委員分別提出的4個草案版本均經院會決定,交內政等三委員會併案審查。內政委員會等三委員會於88年12月22日及12月27日舉行聯席會議,完成本案之審查並提報院會。89年1月7日朝野各黨團就「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完成協商,1月15日立法院第4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本案完成三讀程序,通過的「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全文共75條。立法院於89年1月28日咨請總統公布,總統於89年2月3日公布施行。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9條第2項規定,90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台幣1000億元,應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其後不足部分,應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但重建總經費不得低於新台幣2000億元。行政院依上述規定編製「九十年度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於90年2月22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90年3月15日第4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報告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特別預算案並經3月20日第5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相關委員會審查。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3月26日、28日、29日會同相關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本案,並於29日當天完成審查,提報院會。本項特別預算案經王院長召集朝野黨團於90年4月10日完成協商。4月12日第5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本項特別預算案。立法院於90年4月23日咨請總統公布,總統於90年5月2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