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外交 │ 建立日期 2011.02.14

與各友邦國會簽署國際約本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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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所謂「條約」係指國際間書面約定: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
  (二)定有批准條款者。
  (三)內容直接涉及國際重要事項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四) 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條約及協定除涉及領土變更依憲法第四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辦理外,餘由外交部主辦,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外交部應就該案件隨時與有關機關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若條約或協定之內容具專門性、技術性,以主管機關簽訂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主辦。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其機關屬性為中央民意機關,與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性質不同,兩院互不相隸屬,是以,立法院與各友邦國會簽署之國際約本毋須行政院同意。但在實務作業時會洽外交部提供意見與協助。又國會與國會間所簽署之約本,大都不涉及政府(行政機關)在執行政務作為或不作為之約定,且對政府亦無實質拘束力。但國會代表民意,其所決議之事項,對其政府自有其影響力。況立法院與各友邦所簽署之國際約本,著眼於雙方合作(如經貿)或國際議題(如人類安全、能源、資訊之分享等),透過簽署國之國會或國際媒體藉由簽署之約本(或公報)向國際社會傳達台灣在該議題之立場,以增加台灣在國際社會之曝光度,對於台灣積極參與國際社會,走向國際化有其正面意義和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