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戒嚴,係指國家發生戰爭或發生叛亂情事時,為維持國境治安,於全國或部分地區採取兵力戒備的行為。
當戒嚴原因消滅,解除兵力戒備,以恢復常態,則為解嚴。
依憲法第39條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另依憲法第58條規定,戒嚴案應先經行政院議決,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由總統宣布之,或先經總統宣布後,再咨請立法院追認。
行憲後立法院通過戒嚴案共計12件,其中11件係發生於大陸時期。
當戒嚴原因消滅,解除兵力戒備,以恢復常態,則為解嚴。
依憲法第39條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另依憲法第58條規定,戒嚴案應先經行政院議決,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由總統宣布之,或先經總統宣布後,再咨請立法院追認。
行憲後立法院通過戒嚴案共計12件,其中11件係發生於大陸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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