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5月國民黨政府執政,因全球金融風暴的衝擊,歐美及日本等國經濟成長快速下滑,高度依賴出口貿易的台灣經濟,因國外需求萎縮,使我國經濟發展停滯不前,因此提振內需遂成為維持經濟成長必要手段,行政院除採取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等措施外,並提出發放消費券提振民間消費的政策。
行政院認為,農曆春節為民間消費之高峰,消費券在春節前完成發放使用,可活絡國內消費市場,以消費性資金快速流通的乘數效果,可大幅刺激國內消費,維持經濟發展的動能。此一政策提出後,雖仍有人質疑是否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但在民間社會已獲得正面的回響。
民國97年11月24日行政院提出「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規定擬以舉借債務方式籌編特別預算,每位國民發給新臺幣3600元的消費券使用。本案於11月28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決定,交經濟、財政及內政三委員會審查。經濟委員會等三委員會於97年12月1日召開聯席會進行審查,並於當日審查完竣,提報院會,由於審查會保留部分條文,因此本案在院會二讀前應先經黨團協商。
本案在立法過程中,除行政院提案外,民進黨團李俊毅委員等人本擬另提一對案版本,但因時間未及排上院會議程與行政院提案併案交付審查,李俊毅委員等7人爰於審查會中,逐條以修正動議提出。李委員案與行政院提案最大的差別是主張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發放3600元的津貼,而不贊成以消費券發放,因消費券須另行印製,徒增行政費用,且消費券可能有偽造問題,將生爭議。而行政院認為,若以發放現金,部分可能被移作儲蓄未使用消費,無法達到活絡消費市場的政策目標。發放消費券,其持有者必然要使用消費,才能達成刺激消費的目的。由於本案究竟以發放消費券或發放現金為妥,審查會並未作具體決議,而保留送院會處理,因而本案名稱及部分相關條文亦一併保留協商。本案在黨團協商階段,由於民進黨團仍堅持發放現金,12月5日的協商結論對本案條文作不同的處理,即本案名稱及與發放現金相關的5個條文提報院會表決,與發放現金不相關的其他條文則照協商條文通過。97年12月5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即依協商結論處理及表決,完成三讀程序,通過之全文共10條。立法院於12月5日咨請總統公布,總統於97年12月5日公布施行。
依本條例第4條規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此項特別預算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5項舉債額度之限制。97年12月8日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此項特別預算歲出計列857億餘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97年12月16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及經建會主委報告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報告詢答結束,本案經院會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相關委員會審查。12月17日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等四個委員會舉行聯席會,審查本項特別預算案,僅減列相關行政費用4936萬元。本案經審查完竣,不經黨團協商,於12月26日提報第7屆第2會期第15次院會完成三讀程序,立法院於通過當日即咨請總統公布,總統於12月31日公布施行。
行政院認為,農曆春節為民間消費之高峰,消費券在春節前完成發放使用,可活絡國內消費市場,以消費性資金快速流通的乘數效果,可大幅刺激國內消費,維持經濟發展的動能。此一政策提出後,雖仍有人質疑是否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但在民間社會已獲得正面的回響。
民國97年11月24日行政院提出「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規定擬以舉借債務方式籌編特別預算,每位國民發給新臺幣3600元的消費券使用。本案於11月28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決定,交經濟、財政及內政三委員會審查。經濟委員會等三委員會於97年12月1日召開聯席會進行審查,並於當日審查完竣,提報院會,由於審查會保留部分條文,因此本案在院會二讀前應先經黨團協商。
本案在立法過程中,除行政院提案外,民進黨團李俊毅委員等人本擬另提一對案版本,但因時間未及排上院會議程與行政院提案併案交付審查,李俊毅委員等7人爰於審查會中,逐條以修正動議提出。李委員案與行政院提案最大的差別是主張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發放3600元的津貼,而不贊成以消費券發放,因消費券須另行印製,徒增行政費用,且消費券可能有偽造問題,將生爭議。而行政院認為,若以發放現金,部分可能被移作儲蓄未使用消費,無法達到活絡消費市場的政策目標。發放消費券,其持有者必然要使用消費,才能達成刺激消費的目的。由於本案究竟以發放消費券或發放現金為妥,審查會並未作具體決議,而保留送院會處理,因而本案名稱及部分相關條文亦一併保留協商。本案在黨團協商階段,由於民進黨團仍堅持發放現金,12月5日的協商結論對本案條文作不同的處理,即本案名稱及與發放現金相關的5個條文提報院會表決,與發放現金不相關的其他條文則照協商條文通過。97年12月5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即依協商結論處理及表決,完成三讀程序,通過之全文共10條。立法院於12月5日咨請總統公布,總統於97年12月5日公布施行。
依本條例第4條規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此項特別預算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5項舉債額度之限制。97年12月8日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此項特別預算歲出計列857億餘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97年12月16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及經建會主委報告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報告詢答結束,本案經院會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相關委員會審查。12月17日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等四個委員會舉行聯席會,審查本項特別預算案,僅減列相關行政費用4936萬元。本案經審查完竣,不經黨團協商,於12月26日提報第7屆第2會期第15次院會完成三讀程序,立法院於通過當日即咨請總統公布,總統於12月31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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