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議案 │ 建立日期 2011.02.10

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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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1年1月17日立法院第4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及第16條之1修正條文,將所得稅、營業稅及貨物稅之提撥比例分別由「百分之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三十」,使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數額得以擴大;並明定百分之九十四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比率為台北市百分之十五.五、高雄市百分之十、縣(市)百分之六十一.五及鄉(鎮、市)百分之七。91年1月25日立法院咨請 總統公布及函復行政院查照。

  91年2月6日總統府秘書長暨行政院先後來函,為本院修正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及第16條之1條文,經行政院研議修法後中央政府每年經常性收入減少,將面臨經常收支嚴重失衡,且勢須相對減列對地方之補助款,恐將影響各該地方政府之施政。另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分配比例,將無法因應地方財政情勢之改變和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之改制及行政區域之調整,認為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移請本院覆議。

  91年2月5日及2月7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決定立法院第5屆第1會期之開議日期暨處理此覆議案之議事程序。嗣將該覆議案提報91年2月19日第5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並依上開協商結論作如下決定:(一)覆議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並隨即改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時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二)由本院委員依政黨比例進行發言。(三)下午5時30分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91年2月19日本案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先由行政院院長游錫堃說明後,依政黨比例推派陳文茜委員等15位委員發言,再由游院長逐一說明後而完成審查,擬具報告,提報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當日下午5時30分改開院會,進行覆議案之處理,於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宣讀後,即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各黨團推派委員余政道、李全教、劉文雄及羅志明為投開票監察員。表決結果,出席投票委員213人,贊成行政院覆議案,不維持本院原決議者103人;反對行政院覆議案,維持本院原決議者109人,本院決議:「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109人,未達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所定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本院原決議不予維持。」91年2月20日立法院將覆議案投票結果咨復 總統及函復行政院查照。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及第16條之1修正案於91年1月17日第4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經立法院通過,咨請總統公布並函請行政院查照。而行政院於同年2月6日移請覆議,立法院於同年2月19日第5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處理,創下行政院得跨屆行使覆議權,立法院得跨屆處理覆議案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