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民國94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總統並於同年11月9日公布施行。依當時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會置委員13人,均為專任,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2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委員任期為3年,任滿得連任1次。本會委員依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等領域,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15名、行政院院長推薦3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20日內完成審查。行政院院長應於七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後即任命之。
行政院院長謝長廷,依上開條文規定,提名劉幼琍等13人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函請立法院同意。此項同意權案於95年1月6日列入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決定:交科技及資訊、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嗣經1月9日,科技及資訊、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後,提報1月12日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劉幼琍、李袓源、謝進男、吳忠吉、劉宗德、林東泰、石世豪、蘇永欽、林一平、劉孔中、陳銘憲、翁秀琪均獲得同意;呂忠津未獲同意。1月16日立法院並將此項行使結果函復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謝長廷,依上開條文規定,提名劉幼琍等13人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函請立法院同意。此項同意權案於95年1月6日列入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決定:交科技及資訊、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嗣經1月9日,科技及資訊、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後,提報1月12日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劉幼琍、李袓源、謝進男、吳忠吉、劉宗德、林東泰、石世豪、蘇永欽、林一平、劉孔中、陳銘憲、翁秀琪均獲得同意;呂忠津未獲同意。1月16日立法院並將此項行使結果函復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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