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權行使案 │ 建立日期 2011.02.09

第四屆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案

+ 相關數位典藏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91條至第93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馬英九總統依上開條文規定,提名王建煊、沈富雄、陳健民等29人為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並以王建煊為院長、沈富雄為副院長,於民國97年6月23日咨請立法院同意。此項同意權行使案於同年6月27日列入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嗣經6月30日舉行公聽會,7月1日、2日、3日三天,進行全院委員會議之審查後,提報7月4日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王建煊、陳健民、洪昭男、黃煌雄、錢林慧君、黃武次、高鳳仙、余騰芳、杜善良、劉玉山、林鉅鋃、洪德旋、楊美鈴、周陽山、李復甸、葛永光、馬秀如、趙榮耀、李炳南、程仁宏、沈美真、吳豐山、劉興善、趙昌平、馬以工等25人均獲得同意;沈富雄、陳耀昌、尤美女、許炳進等4人未獲同意,立法院並將此項行使結果咨復總統,總統旋於7月9日發布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