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權行使案 │ 建立日期 2011.02.09

第十一屆考試委員同意權行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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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84條之規定。

  另依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19人。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6年。

  馬英九總統提名張俊彥、伍錦霖為第11屆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邱聰智等19人為第11屆考試委員,於民國97年6月23日咨請立法院同意。此項同意權行使案於同年6月27日列入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嗣經7月7日上午舉行公聽會,7日下午、9日、10日共兩天半,進行全院委員會議之審查後,提報7月11日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除張俊彥因故婉拒,毋庸處理外,其餘均獲得同意,立法院並將此項行使結果咨復總統,總統旋於7月17日發布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