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重要議案 │ 建立日期 2011.01.14

民國88年緊急命令追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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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係指國家於非常時期,由國家元首發布,其效力超過法律,甚且可停止憲法若干條款效力之命令。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理,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總統在立法院開會期間,或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應即提報院會,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如緊急命令係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如總統係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於3日內召開臨時會,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並於開議7日內議決。追認案在全院委員會完成審查後,提請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我國憲政史上,立法院唯一處理通過的緊急命令追認案案例,係民國88年李登輝總統為921大地震震災所發布的緊急命令,全案過程概述如下:

  一、台灣地區於民國88年9月21日遭遇前所未有的強烈地震,全國各地均發生嚴重災情,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蒙受重大損失,影響民生至鉅。為進行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李登輝總統爰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於9月25日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並於同日咨請立法院追認。

  二、立法院收到總統咨文後,王金平院長於9月27日召開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就追認案的處理程序進行協商,達成多項結論,並決定緊急命令之追認,於9月28日上午舉行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完竣立即召開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三、88年9月28日緊急命令追認咨文以臨時報告方式提報立法院第4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經決定:「本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交院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依朝野協商結論處理。」後,院會旋即休息改開全院委員會進行緊急命令追認案之審查。

  四、因本案業經協商同意,全院委員會於總統咨文宣讀後,即由各黨團推派21位委員發言,發言完畢後,作如下決議:「1.提請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2.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意見儘速送行政院參考辦理。」

  五、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竣後,隨即改開院會,進行投票,投票表決結果:出席投票委員204人,有效票數203票,無效票數1票,其中同意追認緊急命令者201票,不同意追認者2票,決議:「本緊急命令予以追認」。

  六、立法院通過追認緊急命令後,即於同(28)日將結果咨復總統及函請行政院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