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權行使案 │ 建立日期 2011.02.09

民國95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同意權行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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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民國95年1月13日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第66條條文,總統並於同年2月3日公布施行。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

  陳水扁總統依上開條文規定,提名陳聰明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95年5月26日咨請立法院同意。此項同意權行使案於同年12月29日列入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決定:交司法、法制、內政及民族三委員會審查。嗣經96年1月10日、11日及15日下午,司法、法制、內政及民族三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後,提報1月18日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陳聰明先生獲得同意,1月19日立法院並將此項行使結果咨復總統,總統旋於1月24日發布任命令。